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託播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28號原 告 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村 被 告 張議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託播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查兩造就兩造簽訂之節目、廣告託播/製作合約書涉 訟時,已合意由本院管轄,為該合約書第13條所明定,揆之首揭規定,縱令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本院亦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98、99年與原告簽訂合約,向原告申請託播節目及廣告。詎自98年6月起,被告所給付 之支票即有跳票之情事發生。雖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依約繳款,被告均籍詞推拖。嗣兩造於100年1月10日簽定還款協議書,被告同意自100年2月25日起,按月清償新台幣(下同)6萬元,如有一期逾期未履行,未付金額視為全部到期。詎 料被告於首期還款日即未依約還款,經原告催告,仍避不見面,現尚積欠原告1,442,450元。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節目、廣告託播/製作合 約書4份及還款協議書1份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42,450 元,及自本判決宣示日即10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 費用15,995元(第1審裁判費15,355元、公示送達登報費64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