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高清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9號上 訴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以上上訴人與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3,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