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9號聲 請 人 黃敏淳 代 理 人 陳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高惠美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9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3-ND-11063-0 │1 │1000│ ├──┼──────────────┼───────┼──┼──┤ │002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253-6 │1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