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號聲 請 人 黃素美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蘇玟心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1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3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