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1號聲 請 人 黃嘉明即嘉美便當工廠 代 理 人 簡雅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任婉筠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中等學校基金北│第一商業銀行│99年8月4日│13,855元 │BE0000000 │ │ │門農工401專戶 │佳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