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號聲 請 人 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展圖 代 理 人 蘇明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黃勺紋│兆豐國際商業│99年5月5日│55,625元│NYA0000000│ │ │ │銀行永康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