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1號聲 請 人 李筠瞳即李詮德之繼. 李俞潔即李詮德之繼.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鳳娟即李詮德之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3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99年12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原所有權人為李詮德已於95年5月2日死亡,而聲請人為李詮德之繼承人,並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李詮德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100年7月4日函附卷可稽。又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 99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9年12月10 日刊登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莊淑雅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9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2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3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