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35號聲 請 人 亨信紙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筱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7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詹書瑋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3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兆豐銀行永康分行 │99年12月15日 │1,065,628元 │BR0000000 │ │ │ │司林炎輝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