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41號聲 請 人 温丁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2 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洪浩容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4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 │股票 │1 │600 │ │ ├──┼──────────────┼──────────┼──────┼───┼────┼───┤ │002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 │股票 │1 │84 │ │ ├──┼──────────────┼──────────┼──────┼───┼────┼───┤ │003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 │股票 │1 │68 │ │ ├──┼──────────────┼──────────┼──────┼───┼────┼───┤ │004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 │股票 │1 │188 │ │ ├──┼──────────────┼──────────┼──────┼───┼────┼───┤ │005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 │股票 │1 │2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