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85號聲 請 人 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啓禎 代 理 人 王麗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8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8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 年12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585 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蔡佳恒│彰化商業銀行西臺南│100年6月15日│5,795元 │CN0000000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