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59號原 告 許維翰 林枝旺 溫基成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吳昆達律師 被 告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鵬飛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