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穎 以上上訴人與吳松霖因 101年勞訴字第67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4,663,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