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沈庭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34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沈庭嫣 號 債 務 人 沈吉慶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沈庭嫣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沈吉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筆,金 額總計新臺幣284,864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 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沈庭嫣本息繳至民國100年08月31日止,即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37,184元及 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沈吉慶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