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男、陳勝因、粘春發即健嘉企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30號債 權 人 陳男 債 務 人 陳勝因 債 務 人 粘春發即健嘉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吳進飛 ┌────────────────────────────────┐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30號│ ├──┬───┬─────┬─────┬──────┬──────┤ │編號│發票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 │ │ │(新台幣)│ │ │ │ ├──┼───┼─────┼─────┼──────┼──────┤ │001 │陳勝因│138,850元 │NJ0000000 │101年1月10日│101年2月3日 │ ├──┼───┼─────┼─────┼──────┼──────┤ │002 │陳勝因│144,790元 │NJ0000000 │101年1月31日│101年2月3日 │ ├──┼───┼─────┼─────┼──────┼──────┤ │003 │陳勝因│139,480元 │NJ0000000 │101年1月31日│101年2月3日 │ ├──┼───┼─────┼─────┼──────┼──────┤ │004 │陳勝因│135,800元 │NJ0000000 │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10日│ ├──┼───┼─────┼─────┼──────┼──────┤ │005 │陳勝因│143,580元 │NJ0000000 │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10日│ ├──┼───┼─────┼─────┼──────┼──────┤ │006 │陳勝因│147,590元 │NJ0000000 │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0日│ ├──┼───┼─────┼─────┼──────┼──────┤ │007 │陳勝因│152,880元 │NJ0000000 │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0日│ ├──┼───┼─────┼─────┼──────┼──────┤ │008 │陳勝因│148,470元 │NJ0000000 │101年3月10日│101年3月23日│ ├──┼───┼─────┼─────┼──────┼──────┤ │009 │陳勝因│137,750元 │NJ0000000 │101年3月10日│101年3月23日│ ├──┼───┼─────┼─────┼──────┼──────┤ │010 │陳勝因│146,270元 │NJ0000000 │101年3月20日│101年3月23日│ ├──┼───┼─────┼─────┼──────┼──────┤ │011 │陳勝因│153,500元 │NJ0000000 │101年3月31日│101年4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