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秀華、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702號聲 請 人 陳秀華 債 務 人 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簡志銘 四樓 一、債務人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玖拾伍萬陸仟貳佰元②玖拾伍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②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簡志銘聲請駁回。 三、本件支票發票人係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簡志銘僅係其法定代理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債權人請求其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