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新鐵成股份有限公司、陳昭男、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754號債 權 人 新鐵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男 債 務 人 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簡志銘 一、債務人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簡志銘之聲請駁回。 三、本件支票發票人係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簡志銘僅係其法定代理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債權人請求其連帶共同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