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張益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益銘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益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03日止累計55,044 元正未給付,其中48,226元為消費款;5,637元為循環 利息;1,18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46865 │張益銘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7.8│ │ │元 │ │3月04日 │ │5%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1361元│張益銘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 │ │ │ │ │3月04日 │ │計算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