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非訟代理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現在(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欠借款、透支、貼現、買入 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國內外進出口外匯業務契約、票據、保證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543,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5月1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11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第三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2月8日起亦陸續向聲請人借貸數筆。詎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100年4月9 日、100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006,058,009元、891,173,445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影本、借據條款變更契約、協議書、修訂展延協議書影本等為證 四、至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2月9日所提之陳述意見狀,陳稱聲請人與 第三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簽立質權設定契約,以擔保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貸款債務,且聲請人已扣押保證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帳款,扣押金額足以清償聲請人之債權等語。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 五、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拍賣 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36,543,000元,不及於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此部分所積欠之債務,併予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吳進飛 ┌──────────────────────────────┐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25號│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南區 ○○○段│22 │旱│845.95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