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65號聲 請 人 李佳興 王振芬 張瑞源 陳文政 朱燕卿 上五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阮千惠 相 對 人 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助 相 對 人 陳威廷 陳貞吟 陳光燦 邱紹欽 劉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向第三人朱源樟、林永清、相對人邱紹欽、劉淑滿等四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200,000,000元②50,000,000元,乃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存續期間為民國①88年10月7日至88年12月6日②89年1月12日至89年3月10日,並約定清償日期為①88年12月6日②89年3月10日,經登記在案。嗣借款債權人即相對人邱紹欽將其對相對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開第一筆借款債權(債權額比例為20分之12)及抵押權,其中之20分之8讓與第三人朱源樟(債權額比 例原為20分之4,受讓後增為20分之12);又第三人朱源樟 於100年4月30日,將其對相對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開二筆借款債權(債權額比例為①20分之12②10分之5)及 抵押權,分別讓與聲請人李佳興(受讓債權額比例為①20分之8②30分之10)、王振芬(受讓債權額比例為①20分之4②30 分之5);聲請人李佳興、王振芬再於101年10月11日將 其所受讓之借款債權及抵押權,部分讓與聲請人張瑞源(受讓債權額比例為①300分之24②180分之12)、陳文政(受讓債權額比例為①300分之18②180分之9)、朱燕卿(受讓債 權額比例為①300分之18②180分之9),故聲請人李佳興所 餘債權額比例為①300分之80②180分之40,聲請人王振芬所餘債權額比例為①300分之40②180分之20,合計聲請人等五人之債權額比例仍為①20分之12②10分之5,並均已辦理抵 押權讓與登記。詎相對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借款,尚欠聲請人等五人本金共135,000,000元。又本 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分別於93年12月6日、93 年12月7日、100年5月5日部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邱紹欽、劉淑滿、陳威廷、陳貞吟、陳光燦(登記原因均為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0件、 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5件、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朱小萍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465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六│七│屋│地│地│夾│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頂│下│下│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突│一│二│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 │ │出│層│層│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物│ │ │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23│台南市南區新│台南市南│7層樓房 │15│15│15│15│14│14│14│26│33│33│62│17│平│鋼筋│11│平│100分 │ │ │9 │都路259號 │區新都段│鋼筋混凝│19│02│02│19│87│55│61│8.│45│45│.1│47│方│混凝│9.│方│之60 │ │ │ │ │329、330│土構造 │.3│.4│.4│.3│.2│.7│.1│83│.6│.6│7 │0.│公│土構│49│公│ │ │ │ │ │、331、3│ │5 │2 │2 │5 │8 │8 │2 │ │7 │7 │ │06│尺│造 │ │尺│ │ │ │ │ │32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列建物各相對人之權利範圍: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0分之3、邱紹欽100分之5、劉淑滿100分之16、陳威廷100分之12、陳貞吟 │ │100分之12、陳光燦100分之12。 │ └──────────────────────────────────────────────────────────┘ ┌───────────────────────────────┐ │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465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 南區 │ 新都段 │329 │建│985.15 │10分之6 │ ├──┼───┼────┼────┼──┼─┼────┼────┤ │002 │台南市│ 南區 │ 新都段 │330 │建│963.68 │10分之6 │ ├──┼───┼────┼────┼──┼─┼────┼────┤ │003 │台南市│ 南區 │ 新都段 │331 │建│390.10 │10分之6 │ ├──┼───┼────┼────┼──┼─┼────┼────┤ │004 │台南市│ 南區 │ 新都段 │332 │建│1923.45 │10分之6 │ ├──┴───┴────┴────┴──┴─┴────┴────┤ │上列四筆土地各相對人之權利範圍均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0分 │ │之3、邱紹欽100分之5、劉淑滿100分之16、陳威廷100分之12、陳貞吟 │ │100 分之12、陳光燦100分之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