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75號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相 對 人 趙國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關於「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孫全玉」之記載,應更正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南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