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99號聲 請 人 仲億住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日華 相 對 人 施朝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債權人(原名稱:建生營造有限公司)與第三人王振南於民國101年9月11日簽訂債權讓與 契約書,讓與原債權人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 開債權讓與事宜,經郵政機關以遷徙不明為由退回。聲請人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函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設於臺南市○○區○○路7段97巷34 號,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聲請人非對相對人戶籍地送達,非可謂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其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