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1號聲 請 人 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福禱 相 對 人 展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士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高速鉅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高速鋸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