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鼎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柳榮俊、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5號原 告 鼎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榮俊 被 告 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楊順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中,訴之聲明第一項金額為新台幣1,51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九筆土地之總價額依拍定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240,135,888元,訴之聲明第三項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價額 依拍定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88,000元,合計本件三項訴訟標的之 總額為新台幣242,333,8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88,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