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許耀文、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徐重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6號原 告 許耀文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被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