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許仁壽、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戴國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許仁壽 被 告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7630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二小段30之1地號 土地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168元(即上開土地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之拍定價 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