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邱鴻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7號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政府善化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勞務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16,846,7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