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溫寶雄、金帛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帛江、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榮田、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清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溫寶雄 被 告 金帛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帛江 被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被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23,9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臺幣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