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林慧香、林恊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1號原 告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被 告 林恊闖 7號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5,039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18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準備書狀中應陳明有無刑案繫屬?刑案案號及進行情形)。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1年3月15日10時30分在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予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