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洪碩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0號原 告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碩伯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宏豪化工有限公司、穗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義雄三人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01年度司 促字第4374號),惟除宏豪化工有限公司外,其餘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5,555元,應繳裁判費 32,2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78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