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2號原 告 顏同億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被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君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因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