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大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張葉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2號原 告 大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葉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928元,應繳裁 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78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