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香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3號原 告 陳香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5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