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洪堯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6號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宏恭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8,09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780,2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