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玉楠混凝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清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3號原 告 玉楠混凝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983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169,6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 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983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