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李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21號上 訴 人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賀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炫麗貴金屬間因101年度訴字第72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54,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