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達文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韋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93,881 元,應繳納上訴費用8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