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李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5號原 告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2316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聯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169,6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2,6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12,1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