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胡強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安青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三│79ND000000-0│1 │1000│ │ │星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