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28號聲 請 人 陳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0年12 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蔡雅惠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28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品泰商行藍峻彬│京城商業銀│101年1月6日 │163,600元 │0000000 │ │ │ │行鹽水分行│ │ │ │ ├──┼───────┼─────┼──────┼─────┼────┤ │002 │品泰商行藍峻彬│京城商業銀│101年1月9日 │150,000元 │0000000 │ │ │ │行鹽水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