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37號聲 請 人 杜王玉芳 訴訟代理人 吳南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8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37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 │1 │1000│ ├──┼──────────┼───────┼──┼──┤ │00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 │00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1 │116 │ ├──┼──────────┼───────┼──┼──┤ │00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 │1 │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