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07號聲 請 人 許政國 訴訟代理人 張明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1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楊宗倫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0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2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162 │ │ ├──┼──────────────┼──────────┼──────┼───┼────┼───┤ │003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4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股票 │1 │19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