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4號聲 請 人 李宜庭 代 理 人 謝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7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凌昇裕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 │1 │120 │ │ ├──┼──────────────┼──────────┼──────┼───┼────┼───┤ │002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 │1 │112 │ │ ├──┼──────────────┼──────────┼──────┼───┼────┼───┤ │003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123 │ │ ├──┼──────────────┼──────────┼──────┼───┼────┼───┤ │004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27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