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02號聲 請 人 許陳銀 訴訟代理人 高宛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0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10401-2 │股票 │1 │630 │ │ ├──┼──────────────┼──────────┼──────┼───┼────┼───┤ │002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13052-9 │股票 │1 │93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