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非自願性離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紀魯明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勞訴 字第30號請求確認非自願性離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上訴理由及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勞 工 法 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