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 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 為1千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