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余景登律師為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座公司)因未能依經濟部所定期限改選董監事並變更登記,原董監事已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當然解任;金座公司復於101年4月16 日遭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 迄今無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宜。因金座公司尚有未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稅捐文書無法送達,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金座公司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金座公司因未能依經濟部所定期限改選董監事並變更登記,原董監事已自96年9月28日起當然解任;金座公司復因 未依經濟部所定期限申請解散登記,而於101年4月16日遭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又 金座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復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等事實,有經濟部97年1月 18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101年4月16日經授商字 第00000000000號函、金座公司公司資料查詢、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本院102 年1月24日南院勤民永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稽, 堪認金座公司並無清算人進行清算事宜。聲請人因金座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選派金座公司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 (二)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市律師公會推薦擅長公司清算之律師,並以該會提出願任清算人名冊函詢冊列律師及聲請人後,認余景登律師具有專業法學知識及執業經驗,應有相當能力處理清算事務,以其擔任金座公司之清算人核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