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債 權 人 潘順榮即金瑞泰工程企業社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樓 債 權 人 方文盛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邦誠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係債權人對債務人邦誠營造有限公司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核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債權人已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邦誠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