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9號債 務 人 林宥岑即林麗娟女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高詩婷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家琪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徐嘉斌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均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3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4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458元、第47期至第72 期每期清償7,958元(前開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及年節獎金),另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增加清償年終獎金18,962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17,74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21,867元(尚未扣除勞健保、福利金,已加計伙食津貼及全勤獎金),加班並非常態性。公司過去均有發放三節禮券11,000元,年終獎金則非固定發放,需視員工當年度表現而定,發放金額亦不定,有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22日函及所附之債務人102年1月至102年10月薪資明細及福利津貼明細、債務人在職證明書、本院102年12月23 日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子女吳○諭(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胡△儀(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均尚未成年,有受扶養之必要。債 務人與前任配偶甲○○已失聯,未成年子女吳○諭、胡△儀二人係與債務人及同居人甲○○(胡△儀之生父)同住,吳○諭、胡△儀每月分別受領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費1,900元、800元,甲○○並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吳○諭扶養費用扣除扶助金不足部分乃由債務人與甲○○共同負擔,有債務人及其前任配偶甲○○、同居人甲○○、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查詢結果、債務人102年11月27日陳報狀、台南市政 府社會局102年11月27日函附於本卷可憑,足見債務人除自 身開支,尚須與同居人甲○○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吳○諭、胡△儀扣除補助金後不足之扶養費用。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6,218元,並未逾內政部公告之102年度臺灣省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8,145元【10,244+(6,834-1,900)+(6,834-900)÷2=18,145】 ,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參以債務人另同意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7,482元、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1,224元(合計8,706元)提列於更生方案分72期平均清償。且願於每 年度3月份當期提撥年終獎金二分之一金額18,962元列入更 生方案清償,另每年度再提撥年節禮券四分之三金額8,250 元列入更生方案分72期平均清償。並衡酌長子吳○諭於成年後而仍在學期間,其可減輕扶養費用負擔,遂同意提出階段性清償方案,即自其子吳○諭成年之翌月起,刪減每月扶養費用1,500元,並將等值金額加計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亦有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28日函、中國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10日函、債務人102年12月12日及同年月24日陳報狀等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並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99年至101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再者 ,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33,513元,有債務人更生聲請狀附於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卷宗 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433,545元【依內政部公告之100、101及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9,829元+6,000-0000+6,000-0000÷2)×9+(10,244+6,834-1,900+6,834÷2)×15=433,545 】,扣除後已無剩餘。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 受償總額617,748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債權人反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並陳述意見略以:㈠清償成數過低,損害債權人之債權甚鉅,且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增加收入以提高清償成數,故無法同意等語;㈡債務人未詳實陳報所得,應將三節、年節、績效及年終獎金全數列入更生方案清償,顯見債務人就財產收入有所隱匿,未盡力清償等語。惟查: ㈠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查本件債務人可處分所得總額(含受領之各項補助及生活津貼),扣除自身與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債務人名下之保單價值解約金、年終獎金等均用於清償,確實已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僅憑清償成數之多寡及債務人正值壯年等情由,遽論臆測債務人未盡力償債云云,尚難憑採。 ㈡次查,債務人任職之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過去雖有發放三節禮金,然均係以禮券方式發放,且年終獎金並非固定發放,需視員工當年度表現而定,發放金額亦不定,有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22日函及本院102 年12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按。揆諸本件債務人業將收入狀況向本院及債權人充分揭露,債權人尚不得以債務人未提列全額年終獎金或年節禮金等情由,即指摘債務人有未據實查報收入及財產情形。況債務人已同意提列每年度年節禮金四分之三金額平均列入每月清償金額,並於每年度3月份 增加清償年終獎金二分之一,縱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受領高於前開金額之獎金,審酌債務人前開各項開支明細本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突發狀況或特殊情事致生活費用增加者,多餘之獎金收入當可作為因應突發開銷之費用,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是債權人前開指摘債務人陳報收入不實情形,立論顯有不足,亦難採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劉啓丞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1)第1期至第4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6,458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688元及三節獎金121元),共 │ │ 46期。 │ │(2)第4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7,958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688元及三節獎金121元),共│ │ 26期。 │ │(3)年終獎金:每年度3月份當期清償新台幣18,962元,共6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自 │ │ 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費由│ │ 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748,041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617,748元 │ │5、清償成數:9.15%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 │ │ │年終獎金( │ │ │ │ │ │ │ 第1期 │ 第47期 │於每年度3 │ 6年72期 │ │ │ │ │ │ 至第46期 │ 至第72期 │月份當期清│總清償額 │ │ │ │ │ │ │ │償) │ │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 865,904 │ 12.83% │ 829 │ 1,021 │ 2,433 │ 79,27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二 │滙誠第一資產│ 272,702 │ 4.04% │ 261 │ 322 │ 766 │ 24,97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三 │玉山商業銀行│ 286,218 │ 4.24% │ 273 │ 337 │ 804 │ 26,1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四 │磊豐國際資產│ 17,781 │ 0.27% │ 17 │ 21 │ 51 │ 1,63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五 │新光行銷股份│ 160,628 │ 2.38% │ 154 │ 189 │ 451 │ 14,70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六 │富邦資產管理│ 188,156 │ 2.79% │ 180 │ 222 │ 529 │ 17,22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七 │遠東國際商業│ 356,514 │ 5.28% │ 341 │ 420 │ 1,001 │ 32,61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八 │國泰世華商業│ 1,325,172│ 19.64% │ 1,268 │ 1,563 │ 3,724 │ 121,31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九 │兆豐國際商業│ 217,195 │ 3.22% │ 208 │ 256 │ 611 │ 19,89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十 │富全國際資產│ 292,115 │ 4.33% │ 280 │ 345 │ 345 │ 26,776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一│滙誠第二資產│ 198,514 │ 2.94% │ 190 │ 234 │ 234 │ 18,172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二│裕融企業股份│ 270,432 │ 4.01% │ 259 │ 319 │ 319 │ 24,768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十三│大眾商業銀行│ 308,641 │ 4.57% │ 295 │ 364 │ 364 │ 28,2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四│銀聯資產管理│ 1,988,069│ 29.46% │ 1,903 │ 2,345 │ 2,345 │ 182,02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6,478,041 │ 100% │ 6,458 │ 7,958 │ 18,962 │ 617,748 │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