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76號聲 請 人 唐以鴻 相 對 人 楊奇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楊奇瑜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各項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3年9月30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約償還積欠第三人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款項,經第三人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加速條款並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債權金額9,457,160元未能受償。又第三人鹿林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2年7月8日將上開抵押債權及擔保 物權一併移轉予聲請人唐以鴻,並於102年7月15日辦畢抵押權讓與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院101年度司促第3446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讓與契約書、借貸契約、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借貸契約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吟 ┌──────────────────────────────┐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001 │台南市│東山區 │前大埔段│1045-1│林│456.00 │全部│ ├──┼───┼────┼────┼───┼─┼────┼──┤ │002 │台南市│東山區 │前大埔段│1045-2│林│369.00 │全部│ ├──┼───┼────┼────┼───┼─┼────┼──┤ │003 │台南市│東山區 │前大埔段│1045-3│田│339.00 │全部│ ├──┼───┼────┼────┼───┼─┼────┼──┤ │004 │台南市│東山區 │前大埔段│1045-4│田│3128.00 │全部│ ├──┼───┼────┼────┼───┼─┼────┼──┤ │005 │台南市│東山區 │前大埔段│1045-5│林│3065.00 │全部│ ├──┼───┼────┼────┼───┼─┼────┼──┤ │006 │台南市│東山區 │前大埔段│1045-7│林│18100.00│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