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債 務 人 莊青霖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拾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詹書瑋 附件: 一、將來若法院准許更生,聲請人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 三、聲請人稱任職於統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現是否仍任職於該處?若否,則離職原因為何?目前改至何處任職?請提供其服務單位名稱及雇主聯絡之方式(含電話、地址)。 四、請陳報自102年1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失業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六、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一併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參。 七、聲請人請說明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2060元,增加非絕對必要之支出?且聲請人若持有基金、股票等,本院將來若准許更生,將要求聲請人將該等股票全部變賣,作為更生方案清償內容之1部分。 而聲請人為要保人,所投保之全部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父母、配偶、子女、他人、自己……均在內),若有解約金可領回,本院將要求聲請人以解約金作為更生方案清償內容之一部分,否則應另行清償相當於解約金之金額。聲請人是否能接受? 八、請將聲請人及配偶、子女名下目前所有之各金融帳戶存摺影印一份(須含封面及最新餘額)提出。 九、聲請人配偶目前有無其他工作?如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縱工作不穩定,亦請大略計算平均每月所得)。十、聲請人請說明如其配偶目前並無工作,則子女莊旻娟為何不能由其配偶照護,而須支出安親費?如有,則其水費、電費、瓦斯、電信、扶養費等費用是否應共同分擔,而非聲請人獨自支出?並請重新陳報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配偶、子女應受扶養費用若干? 十一、聲請人自陳對玉山銀行負債184萬元,惟據本院向最大債 權銀行函查結果,截至102年5月20日止,玉山銀行之債權金額為5,902,678元,且聲請人曾於95年向最大債權銀行 慶豐銀行申請債務協商。故聲請人請說明為何其陳報玉山銀行之債權金額高達約406萬元之差額?另請提供95年間 當時協商條件為何?是否協商成立業已毀諾,或協商不成立? 十二、請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提出於本院。 〔說明:本院已收到臺端於聲請更生時所提之「債權人清 冊」(白底有藍綠色圓形圖案者)。惟本院為審酌更生可否准許,除上開已提出之報表外,尚須參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該報告會記載當事人之保證債務,為「債權人清冊」所無,故不可欠缺。請儘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該「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於文到30日內補提至本院。逾期未提,即駁回聲請。該2種報表之名稱、 顏色、內容均不同,切勿將2種報表混為一談重複提出, 如此仍不能准許更生,徒然浪費聲請人之申請費用及時間。〕